金源泰化工

数量。据了解,根据本发票交付的材料("产品")的数量可能比订购的数量多出或少出5%(5%)。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以卖方的重量和措施为准。

交付、所有权和损失风险。所有的销售和价格都是出厂价(生产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除非在本发票正面另有说明。所有权和损失风险应在交货的时间和地点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价格中包含的税费。根据卖方的选择,卖方有权将任何税收、政府收费、承运人费用、保险费或其他第三方费用添加到这里规定的价格中,以达到以下目的:(i)它增加了卖方制造和交付产品的成本;或者,(ii)法律要求卖方收取这些款项。

付款。交付应以买方事先全额现金支付或事先与卖方在交付基础上的信贷安排为准。如果没有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付款,或者如果卖方在任何时候对买方的财务状况有任何怀疑,卖方有权选择扣留产品的交付。

有限保证。卖方不做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证,除了卖方拥有产品以及产品符合卖方或制造商的标准规格。对于产品的适销性、特定用途的适用性或任何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污染物,卖方不做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此处规定的保证只针对买方,买方不得向其客户或任何其他方转让。

唯一和排他性的补救措施。如果买方在卖方收到相关产品后的十(10)个日历日内通知卖方产品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限保证,则卖方应自行选择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折扣或退还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费用,或将其退还给买方。除非事先得到卖方的授权,否则买方在退回产品时产生的任何运输费用将不会得到补偿。这种更换或退款应是买方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有限保证的唯一和专属补救措施。

卖方的责任限制。卖方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和损害的总责任(无论这种原因是基于合同、担保、严格责任、侵权行为[包括疏忽]还是其他原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产品的购买价格。卖方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买方和所有其他人产生的、遭受的或支付的任何(并且买方应赔偿卖方的所有)附带的、间接的、特殊的、后果性的、惩戒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负责。本责任限制在本文规定的唯一补救措施失败后仍然有效。

如果卖方向买方提供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或其他建议,无论是否应买方的要求,卖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在合同、担保、严格责任、侵权行为(包括疏忽)或其他方面),并且买方承担此类建议及其结果的所有风险。本段中对卖方责任的限制不影响卖方在合同、法规、其他法律或衡平法下可获得的任何限制或约束。

买方的索赔程序。买方特别承认,卖方制造的产品是为了销售给客户用于广泛的应用。买方特别承担所有责任,以确定根据本协议出售的产品是否适用于买方将使用这些产品的应用,并且买方特别承担所有责任,以测试所述产品,以确定交付的所述产品是否适用于预定的应用。

买方应在收到根据本协议交付的每批产品时进行检查和测试。在这些产品被使用之前,以及在每次交付后的十(10)天内,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有关所交付产品的重量、质量、损失或损坏的任何索赔。

如果没有通知卖方,则构成买方放弃对所有如此交付的产品的所有索赔。产品的使用应被视为意味着卖方在这些产品方面对本协议的满意履行。

遵守。每一方应遵守,并应促使其附属机构、雇员、代理人和代表在与双方之间的任何销售合同有关的情况下遵守适用的法律(这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美国、英国、欧盟及其成员国和大韩民国的反腐败、经济制裁、出口管制和反洗钱法)。在任何情况下,一方都没有义务根据双方之间的任何销售合同或以其他方式采取其认为会导致其违反任何适用法律的任何行动或不采取任何行动,这些法律应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英国、欧盟及其成员国和大韩民国的反腐败、经济制裁、出口管制和反洗钱法律。

解释。这些条款和条件,连同其所附的发票("发票"),构成双方之间与发票中所述产品有关的全部协议,除非发票是根据纳入单一文书的书面购买协议交付的,该协议由买方和卖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对发票中所述产品的购买和销售进行管理("购买协议")。这些条款和条件与此类购买协议之间的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购买协议为准。每部分交付的总数量为

发票中指定的产品应是一项单独的销售。卖方对产品的生产和交付应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予以免除。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受中国实体法的管辖和解释,不考虑其法律选择规则。明确排除《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

争议。由这些条款和条件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和所有争议,包括有关其结论、约束力、修改和终止的争议,都应在济南的普通法院进行。